劳动人事大图一

人社部解读劳动人事争议相关问题

《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2015年12月6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五”时期,全国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56.6万件,年均151.3万件;2015年、2016年,分别处理争议案件172.1万件、177.1万件,同比分别增加10.4 %、2.9 %。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

 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人事争议将进入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

  同时,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解仲裁工作与争议处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适应,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仲裁办案制度不够健全,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

  为切实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意见》,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意见》确定了5项基本原则

1

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

2

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

3

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

4

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

5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有这些措施

 防患于未然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治本之策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可以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现互利共赢,更好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地节约管理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单位内部依法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

  《意见》明确提出,当用人单位内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重点将从3个方面着力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1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

2

完善协商规则

  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

3

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

  加大工会的参与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帮助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有这些措施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

  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

  目前,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90%。201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78.1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8.5%。

  但是,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

《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3项政策意见

1

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

  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2

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

  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不断规范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3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这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同时,在基础保障部分,《意见》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措施。

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有这些措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作用重大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国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05个,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2.9万件,2016年共审结59.1万件。

《意见》提出创新仲裁机制的3项措施

1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以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为统领,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同时创新仲裁调解制度,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

2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实施案件分类处理,规范简易仲裁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等。

3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等。

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有这些措施

 各地已有诉调对接、裁审衔接的实践经验

  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省级人社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意见》做出3项规定

1

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强调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2

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强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

3

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强调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强化调解仲裁基础保障机制

突出4个重点

1

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不断拓展调解员、专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特别是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

  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

  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

2

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

  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3

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

  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4

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

  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和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等。

贯彻落实《意见》具体这样做

 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特别是要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综治、人社、法院、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宣传工作。

 进行督促检查

  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57347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7602175761
联系邮箱 17602175761@163.com
联系我们联系律师
微信微信